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
发包人(全称):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
承包人(全称): ******有限公司
根据《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 及有关法律规定,遵循平等、 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双方 就 宁陵县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装置更新改造工程(一期)一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,共同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工程概况
1.工程名称:宁陵县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装置更新改造工程(一期)一标段工程。
2.工程地点: 宁陵县境内 。
3.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: 宁发改审批[2024]28号 。
4. 资金来源: 财政资金 。
5.工程内容: 一期一标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施工范围 。
6.工程承包范围: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施工内容。
二、合同工期
计划开工日期: 2025 年 6 月 15 日。
计划竣工日期: 2026 年 4 月 15 日。
工期总日历天数: 300 天。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 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,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。
三、质量标准
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工程质量 标准。
四、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
1.签约合同价:
合同不含税总价为******.24元(大写人民币:肆仟叁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陆拾捌元贰角肆分)。
增值税税率为 9% ,税金为******.14元(大写人民币:叁佰捌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叁元壹角肆分)。
合同含税总价******.38元(大写人民币:肆仟柒佰壹拾玖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叁角捌分)。
其中:
(1)安全文明施工费:
人民币(大写) / (¥ / 元);
(2)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:
人民币(大写) / (¥ / 元);
(3)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:
人民币(大写) / (¥ / 元);
(4)暂列金额:
人民币(大写) / (¥ / 元)。
2.合同价格形式: 固定单价合同 。
五、项目经理
承包人项目经理: 腊亮 。
六、合同文件构成
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:
(1)中标通知书;
(2)投标函及其附录;
(3)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;
(4)通用合同条款;
(5)技术标准和要求;
(6)图纸;
(7)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;
(8)其他合同文件。
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。
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,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,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。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。
七、承诺
1.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、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。
2.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,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,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,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。
3.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,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。
八、词语含义
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。
九、签订时间
本合同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签订。
十、签订地点
本合同在 ******管理局 签订。
十一、补充协议
合同未尽事宜,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。
十二、合同生效
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(盖章)后 生效。
十三、合同份数
本合同一式 6 份,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发包人执 3 份,承 包人执 3 份。
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
1. 一般约定
1.1 词语定义
1.1.1 合同
1.1.1. 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:
(1) 合同协议书;
(2) 中标通知书;
(3) 招标文件、答疑、变更、补遗(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 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)等招标过程中文字文件;
(4)投标函(含投标承诺所有内容)及其附录;
(5)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;
(6)通用合同条款;
(7)技术标准和要求;
(8)图纸;
(9)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;
(10)其他合同文件。
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。
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 充和修改,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,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。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。
1.1.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
1.1.2.4 监理人:
名 称: ******有限公司 ; 资质类别和等级: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;
联系电话: / ;
电子信箱: / ;
通信地址: / 。
1.1.2.5 设计人:
名 称 : 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 ;
资质类别和等级: 市政行业(城镇燃气工程)专业甲级 ;
联系电话 023-****** ;
电子信箱: ****** ;
通信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碧海金都13楼 ;
1.1.3 工程和设备
1.1.3.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: 由发包人现 场确定 。
1.1.3.9 永久占地包括: / 。
1.1.3.10 临时占地包括: / 。
1.3 法律
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: 《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》等 。
1.4 标准和规范
1.4.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: 国家、省、市现行的与本 工程总承包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。
1.4.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、规范的名称: 无 ;
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、规范的份数: / ;
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、规范的名称: / 。
1.4.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:
无 。
1.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
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.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
1.6.1 图纸的提供
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: 开工前7 日 ;
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: 6套 ;
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: 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
。
1.6.4 承包人文件
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,包括: 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完整的、 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,经监理单位、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 施工。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,并在开工前一 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、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(设备)进场计划表等资 料。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,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 人修改计划。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,因承包人引起的计划修改都不 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廷误,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 承担 ;
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: 执行通用条款 ;
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: 执行通用条款 ;
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: 执行通用条款 ;
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.6.5 现场图纸准备
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.7 联络
1.7.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、批 准、证明、证书、指示、指令、要求、请求、同意、意见、确定和 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。
1.7.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:发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;
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: 丁继业 。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: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;
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: 腊亮 。
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: 施工现场监理部 ;
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: 代庆斌 。
1.10 交通运输
1.10.1 出入现场的权利
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: / 。
1.10.3 场内交通
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: / 。
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: / 。
1.10.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
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。
1.11 知识产权
1.11.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、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: / 。
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: / 。
1.11.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:
/ 。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: / 。
1.11.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、专有技术、技术秘
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: / 。
1.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
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、漏项时,是否调整合同价格:可调整。
本省定额缺项部分,是否可参考周边省市或行业定额:可参考。
2. 发包人
2.2 发包人代表
发包人代表:
姓 名: 丁继业 ;
身份证号: ************1X ;
职 务 : / ;
联系电话: ****** ;
电子信箱: / ;
通信地址:宁陵县金山路与张弓路交叉口东二百米路北 。
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: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, 处置现场相关工作 。
2.4 施工现场、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
2.4.1 提供施工现场
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: 开工前 3 天内 。
2.4.2 提供施工条件
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, 包括: 按通用条款 。
2.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
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: / 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: / 。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: / 。
3. 承包人
3.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
(5)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: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电子文档 。
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: 肆套 。
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: 由承包人承担 。
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: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: 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。
(6)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: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、 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、承包人采购材料清单、材料进场计划、劳动 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。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。 每月 25 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表(含设计 变更及签证预算)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。每月如不能按时完 成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,处以罚款。
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:①承包 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,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 施工、防火宣传标牌、标语以及设施,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,
坚持昼夜巡视、检查。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、机械设备 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,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 意识,落实安全责任,保证做到绝对安全。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 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,并承担费用。④承包人 应在现场布置摄像系统,对现场及出入口进行监控,监控不得出现 死角,显示设备及录像设备(硬盘录像时间不少于 30 天)布置于施工 ******办公室(监理、业主有权调取监理录像),监控系统县体布置 方法应报方案,经监理、业主审批后,按照审批方案执行,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。如承包人不能按业主要求布置监控设备,业主可另行 发包,费用按照发包的双倍费用直接从工程款扣除。⑤承包人应在 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整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。
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: 向发包人提供 临时办公用房,总面积以能满足发包人办公需要为度,并安装办公 与生活用水、电设施,其建筑安装费及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。
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、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 等手续;
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, 由承包人办理 交通、环卫、环保手续,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 事纠纷,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,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。
******消防、治安、人口管理等相 ******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, 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。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, 施工现场内雨水、废水、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; 保持道路畅通整洁。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,则所造成的一切 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。
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: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 式移交发包人前,由承包人负责保护,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。
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:按文明工地标准实施,其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。
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: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 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,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、材料及建筑圾全 部清理、运出现场,并将场地平整好至设计标高;清理范围和标准 应征得发包人认可规划红线内全部场地;否则,如发生相关费用由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。
3.2.1 项目经理:
姓 名: 腊亮 ;
身份证号: ************10 ;
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: 市政一级 ;
建造师注册证书号: 辽************ ;
建造师执业印章号: / ;
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: 辽建安B(2025)****** ;
联系电话: ****** ;
电子信箱: ****** ;
通信地址: 宁陵县城郊乡港景香水湾4-2-201室 ;
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: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并常驻施工现场,负责工程建设全周期的一切事宜。
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: 按照商丘市 及宁陵县的相关规定执行 。
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,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: 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。
项目经理未经批准,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: 处以罚款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。
3.2.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: 执行通用条款
3.2.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:
执行通用条款 。
3.3 承包人人员
3.3.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
的期限: 开工前 2 日内 。
3.3.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: 处以罚款,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。
3.3.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: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,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。
3.3.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: 处以罚款,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。
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: 处以罚款,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
3.5 分包
3.5.1 分包的一般约定
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: 执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、关键性工作的范围: / 。
3.5.2 分包的确定
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: /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: /
3.5.4 分包合同价款
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: / 。
3.6 工程照管与成品、半成品保护
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、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:施工全过程,直到竣工交付 。
3.7 履约担保
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: 不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、金额及期限: /
4. 监理人
4.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
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: 见监理合同 。
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: 见监理合同 。
关于监理人的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、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:见监理合同 。
4.2 监理人员
总监理工程师:
姓 名: 代庆斌 ;
职 务: 项目总监 ;
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: ****** ;
联系电话: / ;
电子信箱: / ;
通信地址: / ;
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: / 。
4.4 商定或确定
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,发包人授权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:
(1) / ;
(2) / ;
5. 工程质量
5.1 质量要求
5.1.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: 无 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: / 。
5.3 隐蔽工程检查
5.3.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: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以内 。
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,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。
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: 48 小时。
6.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
6.1 安全文明施工
6.1.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:
要求达到国家、地方及行业相关要求
6.1.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: 承包方自行负责其治安保卫 工作 。
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: 承包方负责编 制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。
6.1.5 文明施工
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6.1.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: / 。
7. 工期和进度
7.1 施工组织设计
7.1.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7.1.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
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: 图纸会审后3日内 。
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: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2 日内 。
7.2 施工进度计划
7.2.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
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: 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 2 日内 。
7.3 开工
7.3.1 开工准备
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: 开工前2 日内 。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: / 。
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: / 。
7.3.2 开工通知
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,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,或者解除合同。
7.4 测量放线
7.4.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、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: 开工通知发出后 。
7.5 工期延误
7.5.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
(7)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: 由于发包人 原因延误,工期顺延。(但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) 。
7.5.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
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,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:
每延期一天,发包人罚承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 。
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,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: 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3% 。
7.6 不利物质条件
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: / 。
7.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
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:
(1) 极端降雨: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,即预计1小时降水量达70毫米以上,或6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,或24小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。
(2)极端高温:高温红色预警信号,即预计日最高气温升至41℃及以上,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37℃以上。
7.9 提前竣工的奖励
7.9.2 提前竣工的奖励: / 。
8. 材料与设备
8.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
8.4.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: / 。
8.6 样品
8.6.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
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,样品的种类、名称、
规格、数量要求: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。
8.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
8.8.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
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: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,并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 。
9. 试验与检验
9.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
9.1.2 试验设备
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: 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 设置建设 。
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: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,并包含 在合同总价内 。
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: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,并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。
9.4 现场工艺试验
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0. 变更
10.1 变更的范围
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: / 。
10.4 变更估价
10.4.1 变更估价原则
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: / 。
10.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
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: 7 日内 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: 7 日内 。
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: / 。
10.7 暂估价
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:《暂估价一览表》。
10.7.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
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/ 种 方式确定。
10.7.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
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/ 种方式确定。
第 3 种方式: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
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: / 。
10.8 暂列金额
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: / 。
11. 价格调整
11.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
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: 不调整 。
12.合同价格、计量与支付
12.1 合同价格形式
1 、单价合同。
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: / 。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: / 。
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: / 。
2 、总价合同。
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: / 。
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: / 。
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: / 。
3 、其他价格方式: / 。
12.2 预付款
12.2.1 预付款的支付
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: 合同总价款的 20% 。 预付款支付期限: 合同签订生效后 。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: / 。
12.2.2 预付款担保
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: / 。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: / 。
12.3 计量
12.3.1 计量原则
工程量计算规则: / 。
12.3.2 计量周期
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: 月/1次 。
12.3.3 单价合同的计量
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: / 。
12.3.4 总价合同的计量
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: / 。
12.3.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,是否适用第 12.3.4 项〔总价合同的计量〕约定进行计量: / 。
12.3.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
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: /
12.4 工程进度款支付
12.4.1 付款周期
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: 合同签订生效后,招标人支付合同总 金额的20%作为预付款;完成全部工程量 50%时,招标人向中标人 支付合同价款的 40%(扣除预付款);完成全部工程量 80%时,招标人向中标人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64%;竣工验收合格,并经财政评审结算后,支付到结算价的 100%,付款前需提交3%质量保证金至甲方专用账户;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 28 天内支付质保金(扣除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) 。
12.4.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
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: 按照通用条款 。
12.4.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
(1)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: / 。
(2)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: / 。
(3)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: / 。
12.4.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
(1)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: / 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: / 。
(2)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: / 。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: / 。
12.4.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
2 、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: / 。
3 、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: / 。
13. 验收和工程试车
13.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
13.1.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,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。
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: 48 小时。
13.2 竣工验收
13.2.2 竣工验收程序
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: 执行通用条款 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、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3.2.5 移交、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
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: 颁发工程签收证书后 7 日 内 。
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,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为: / 。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,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: / 。
13.3 工程试车
13.3.1 试车程序
工程试车内容: / 。
(1)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/ 承担;
(2)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/ 承担。
13.3.3 投料试车
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: / 。
13.6 竣工退场
13.6.1 竣工退场
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: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日内 。
14. 竣工结算
14.1 竣工结算申请
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: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。
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4.2 竣工结算审核
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: 收到承包人竣工付款 申请后 15 日内 。
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: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后 15 日内 。
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4.4 最终结清
14.4.1 最终结清申请单
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: 4 份 。
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4.4.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
(1)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: 收到申请后 28 日内 。
(2)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: 申请签发 14 天内 。
15.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
15.2 缺陷责任期
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: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。
15.3 质量保证金
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: 扣除结算价 3%的质量保证 金 。
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.7 条提供履约担 保的,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
15.3.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
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:
(1)质量保证金保函,保证金额为: / ;
(2) 3 %的工程款;
(3)其他方式: / 。
15.3.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
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:
(1)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,在此情形下,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、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;
(2)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;
(3)其他扣留方式: / 。
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:支付到结算价的 100%之前需提交3%质量保证金至甲方专用账户 。
15.4 保修
15.4.1 保修责任
工程保修期为: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。
15.4.3 修复通知
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:24 小时内 。
16. 违约
16.1 发包人违约
16.1.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
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: / 。
16.1.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
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:
(1)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
的违约责任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(2)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:
执行通用条款
(3)发包人违反第 10.1 款〔变更的范围〕第(2)项约定, 自 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: / 。
(4)发包人提供的材料、工程设备的规格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,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 况的违约责任: 无 。
(5)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: / 。
(6)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,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: / 。
(7)其他: / 。
16.1.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
承包人按16.1. 1项〔发包人违约的情形〕约定暂停施工满 / 天 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承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。
16.2 承包人违约
16.2.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
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: / 。
16.2.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
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: 执行通用条款 。
16.2.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
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: / 。
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、设备、临时工程、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式: / 。
17. 不可抗力
17.1 不可抗力的确认
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,视为不可抗力的其 他情形: / 。
17.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
合同解除后,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。
18. 保险
18.1 工程保险
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: 执行通用条款,由承包人负责 。
18.3 其他保险
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: / 。
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: / 。
18.7 通知义务
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: / 。
20. 争议解决
20.3 争议评审
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: / 。
20.3.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
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: / 。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: / 。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: / 。 其他事项的约定: / 。
20.3.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
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: / 。
20.4 仲裁或诉讼
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,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 决:
(1)向 / ******委员会申请仲裁;
(2)向 宁陵县 ******法院起诉。
附件 3:
工程质量保修书
发包人(全称):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
承包人(全称): ******有限公司
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《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》,经协商一致就 宁陵县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装置更新改造工程(一期)第一标段(包)工程 (工程全称)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。
一、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
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,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。
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、主体结构工程,屋面防水工 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供热与供冷系 统,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,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。具体保修的内容,双方约定如下:
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施工内容 。
二、质量保修期
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:
1.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;
2 .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;
3 .装修工程为 2 年;
4 .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;
5 .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6 .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、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;
7 .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:
承包方施工的全部内容,按照法定要求时间维修
三、缺陷责任期
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,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。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,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。
缺陷责任期终止后,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。
四、质量保修责任
1.属于保修范围、内容的项目,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。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,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。
2.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,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,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。
3.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,应当按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,采取安全防范措施,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,承包人实施保修。
4.质量保修完成后,由发包人组织验收。
五、保修费用
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。
六、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: 。
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、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,作为施工合同附件,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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